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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8-20阅读:1092次 |
惠州市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是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本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充实人员和装配必要的检测设备,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地驻惠单位、内联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规定》和本细则的实施,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爱卫办的领导。 第六条 在市、县(市、区)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市、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每月向同级爱卫会书面报告一次;各县(市、区)爱卫会及防疫部门每半年向市爱卫会汇报一次。 在市爱卫办领导下,市除四害监督监测管理站负责制定除四害的实施方案和效果监测方案,定期或不定期测定,并组织对各县(市、区)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监测,各县(市、区)、镇(乡)政府要主动配合。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治理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八条 凡申请开办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须经县级以上爱卫办审批,惠城区的由区爱卫办审核,报市爱卫办审批,并领取由市爱卫办统一印制的《除四害许可证》。申请人凭《除四害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核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除四害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有偿服务的收费按市、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各级行政机关。各级爱卫办不得参与除四害有偿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在与被承包单位签订除四害有偿服务承包合同时,应当出示《除四害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证件。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在与被承包单位签订了除四害有偿服务承包合同的3个月后,应将承包范围内的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内。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法人和技术骨干必须是持有本市户口的干部、职工、居民;其工作人员,须经市或县(市、区)爱卫办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每年复训一次。上岗时,须佩戴当地爱卫办签发的工作证。 第十条 车站、码头、宾馆、旅店、饮食店、副食店、粮油店、药材店、医疗机构、饲养场、屠宰场、市场、花木场、摩托和汽车维修厂、日杂店、仓库,以及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专糖销售、酒类酿造场所和建筑工地等易招引和孳生四害的场地的使用、管理单位,及机关、团体、企业、工厂、学校、物业小区、大中型商店等单位(以下统称机团单位),应与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签订除四害有偿服务承包合同。机团单位可在经依法批准成立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承包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 除上款规定之外的其它行业、场地可由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的单位自行组织除四害工作,但经连续两次检测四害密度超过省、市规定标准的,应与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签订除四害有偿服务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内公共场地的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解决,并由市、县(市、区)爱卫办组织实施。 居民区的除四害所需经费从卫生清洁费中按规定提取(市区的根据惠府[1997]62号文收取),由办事处(镇)爱卫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应与承包单位签订除四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付款方式等。合同书一式三份。除四害合同书由市爱卫办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凡是专门从事销售经营除四害药物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以上爱卫办批准。全市除四害所需的大宗及原药类药品,由市爱卫办定期公布除四害药物使用类型名称或药物目录表,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应按公布的目录表选购药物。经营除四害药物的单位或个人、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应将其销售、使用的除四害药物的名称、批号、检验合格证报所在地县以上爱卫办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行使《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责,街道、镇(乡)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行使《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由同级爱卫会任命并发给证件。 第十五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任命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二)熟悉《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内容,掌握爱国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除四害监督员除具备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有两年以上爱国卫生或卫生防疫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四)除四害检查员除具备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应有两年以上爱国卫生工作经验,掌握一定的除四害基本知识与技术,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学习除四害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时,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的干部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并经批准任命为除四害监督员。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住户实行处罚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或住户,一份作处罚存档。 第十九条 处理违法事件应由两名以上除四害监督员或检查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各项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四害密度和除四害效果监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爱卫办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爱卫办对辖区内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可收取营业额 2—3%的管理费。其中各县(市、区)收取管理费的20%上交给市爱卫办。 第二十三条 对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或省、市规定标准而又不愿与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签订除四害有偿服务承包合同的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当年不得评为有关卫生方面的先进单位;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经市爱卫会批准,可给予悬挂《卫生不合格单位》的黄(黑)牌警告。 对拒不完成市、县(市、区)爱卫办布置的除四害任务,引起四害孳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的考核等级,其主管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有关卫生方面的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连续三次测定四害密度不达标或违反规定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除四害有偿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街道、镇(乡)爱卫会办公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理: (一)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工作证过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除四害有偿服务资格; (二)单位、住户卫生责任区内的排水沟渠、沙井及盛水的容器因积水而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属单位的按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高不得超过1000元;属住户的罚款10元,高不得超过100元; (三)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3天内清理,并可处以罚款:堆积垃圾的单位罚300至500元,住户50元;粪池、粪缸不密封的单位罚款300元,住户50元; (四) 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5天内除害,并可按房间数计算罚款:20平方米以下房间每间罚款100元,20至50平方米房间每间罚款200元,50至80平方米房间每间罚款300元,80至100平方米房间每间罚款00元,100平方米以上房间每间罚款500元以上,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五)凡单位或住户所有或负责管理的地域内有蚊蝇孳生和四害密度超标的,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单位高不得超过1000元,住户高不得超过1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军队、武警部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订除四害管理的实施办法,组织除四害工作,但目标要求应与本市、县(市、区)一致。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惠州市爱卫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除四害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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